中紀報:精準運用“四種形態”

信息來源:市紀委 發布日期:2020-04-02


圖為《中國紀檢監察報》4月2日6版截圖

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四次全會上提出,要充分運用“四種形態”提供的政策策略,通過有效處置化解存量,強化監督遏制增量,實現政治效果、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。實踐中,紀檢監察機關要把能否準確妥善轉化作為運用“四種形態”質量水平的重要考量,切實提高監督執紀的政治性、精準性、實效性。

要注重把握好時度效。“時”的把握上,對存量問題和增量問題區別對待,對發生在黨的十八大前的存量問題,要綜合考慮事實證據、思想態度、紀法運用等因素,同時兼顧違紀問題發生的時代背景和違法犯罪問題的訴訟時效,有效處置化解;對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,嚴重阻礙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、嚴重損害黨的執政根基,成為全面從嚴治黨障礙的腐敗問題,必須從嚴查處。在“度”的把握上,根據違紀違法的程度、認錯悔錯的態度,合理把握組織處理、定性量紀的尺度,對情形輕微,認錯態度端正、主動說清問題、積極糾錯整改的同志,可以從寬;對嚴重違紀違法涉嫌犯罪的,執迷不悟、拒絕挽救的,堅決查辦。在“效”的把握上,要堅持“既要合乎民心民意,又要激勵干部擔當作為”這一導向,通盤考慮區域政治生態、隊伍建設狀況、違紀違法人員影響力等要素,既合規又合理地確定形態轉化的方向和幅度,實現政治效果、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。

此外,還要注重依靠嚴密的制度加以保障和規范。一方面,要堅持實事求是,把握好紀法、事實兩個定量和認錯悔錯這個變量,絕不能打著運用“四種形態”的幌子,罔顧事實真相、突破紀法框架。另一方面,要健全操作規范,不斷健全“四種形態”轉化運用的審查調查、會商會審、報批審批等工作機制,嚴格控制自由裁量權,堅決防止轉化隨意性,不斷提升監督執紀規范化水平。(劉海濤)